红牛之争最新进展:华彬三公司被判赔3000万,企业更名后不得含“红牛”字样 全球今热点
中泰红牛之争又有最新进展。
【资料图】
4月19日,九派财经获取的一份吉林高院的裁判文书显示,红牛维他命饮料(湖北)有限公司(下称:红牛湖北公司)、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、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一审被判侵权。
法院要求上述三家公司于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,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“红牛”字样,同时三公司还需赔偿泰国天丝公司3000万元。
法庭上,红牛维他命公司一度搬出95年合资合同中天丝公司应提供商标的约定,以此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。该合资合同约定“红牛维他命公司拥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、销售红牛饮料权利的50年”。2022年2月底,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华彬集团曾发文宣布,已经取得《50年协议书》原件。
对于红牛维他命公司要求中止案件的诉求,吉林高院给予了驳回。
吉林高院指出,最高院曾明确了天丝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,同时经过商标局备案的多份《商标许可合同》表明天丝公司对合资公司的商标许可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。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,未经商标授权人天丝公司的许可,红牛维他命公司无权继续使用涉案红牛系列商标。
此外,针对《50年协议》中是否涉及商标许可的争议,吉林高院进一步称,“50年协议即使真实,也仅为框架协议,应以其后签订的具体协议内容为准,且50年协议中并未涉及商标许可问题。而本案涉及的商标权许可问题,红牛维他命公司与天丝公司已签订多份商标许可合同,且在商标许可合同中约定“关于商标许可问题以在后的商标许可合同为准”,而非五十年协议”。
关于吉林高院判决,华彬集团方面在接受时代财经采访时表示,吉林案是一审,是未生效判决,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。同前案性质一样,这是泰国天丝集团滥诉的结果。
但无论如何,华彬方面提出的《50年协议》法律效用不被法院采信,并非首次。
据媒体报道,此前,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在一起经销商侵权案中判定,红牛维他命公司不是50年协议的当事方,其中没有红牛维他命公司可以使用天丝公司商标的条款;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另一案件中强调,“50年协议”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该案审理不具有约束力。
这也让华彬红牛在市场销售方面频频遇阻。从2021年年初开始,部分主流电商平台、部分连锁便利店以及超市等渠道都开始下架并停止销售“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”,以规避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。全国近30个省市下架、 整改、处罚销售华彬侵权产品的相关主体。
九派财经记者 郭果
【来源:九派财经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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